事業單位人員怎樣休年假才正確?
我們知道,勞動法和勞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對象為一般的職工工作者。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其崗位的特殊性,不全然使用前述兩部法規。下面了解一下有關年假的規定。
問: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哪些規定?
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休假天數。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的相應年休假天數。第四條又規定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條規定: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第六條規定: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第七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第八條規定: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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