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職員跟公司因為醫療期反目
吳先生是一家制造公司的管理人員,據其反映,他工作比較認真,與同事相處也十分融洽,工作十多年一切都比較順利。一年多前他突然感到身體不適,由于單位當時工作任務十分繁重,所以沒有及時就診。但之后,他感覺身體狀況越來越差,在家人的堅持下,他到醫院進行了檢查,發現自己竟患上了癌癥。正是因為這個病,圍繞醫療期的延長問題,他和單位產生了矛盾。
身體檢查確定患癌癥之后,主治醫生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療。目前他狀況有所好轉,根據醫囑繼續進行休養和治療。但前不久,在家休養的吳先生突然接到單位的電話,稱他的醫療期即將結束,屆時單位將予以退工。自己生病前已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現在重病還未愈,單位怎么能將他退工?他家人趕緊向有關部門咨詢,得知像這種情況,還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聞聽有此政策,他才稍感安慰。沒想到的是,面對他的申請,單位竟不配合,按說在治療期間單位對他還是比較關心的,怎么會突然這么冷漠呢?吳先生說他很想不通。
記者接待后,就醫療期以及延長問題請教了有關專家。專家表示,所謂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對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作出了規定。根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的醫療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市政府的這項規定還明確,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上述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那么患哪些疾病可申請延長呢?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對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既然政策是這么規定的,于是記者就將此情況反饋給了該用人單位,希望他們能主動加以關心和照顧。在日常接待中,記者發現,類似爭議時有發生,而且主動權往往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關系好的,好說,而關系不好的,單位就會推卻、阻礙。這里記者提醒勞動者,如果雙方對延長醫療期確實不能達成一致的,本人應先到相關部門作勞動能力鑒定,一旦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可以申請退休、退職;二、即使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要求用人單位延長醫療期的理由也就充分了。如果一旦對簿公堂,職工也有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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