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值班代替加班 公司混淆概念敗訴
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等待,又是一場耐力與法理的較量。經過三年比拼,原某終于拿到了6074.19元加班費及25%的賠償金。雖然這些錢較之他所要求的62797.57元“天差地別”,但他依然感到滿足。“幸得工會組織大力無私的援助,我依法爭取到了自己應得的利益。”日前,原某告訴記者,“錢的多少無關緊要,重要的是這場訴訟讓更多的人、更多的單位懂得什么是值班、什么是加班,以及支付這些費用所依據的政策法規是什么。”
◆侵權事實
值班加班混為一談 費用支付產生異議
原某在與其發生加班費支付爭議的物業公司工作近3年時間。期間,雙方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一次是2004年6月到2005年8月,另一次是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合同約定原某擔任公司維修工,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加班工資基數按本人級別工資執行。因工作性質,公司將維修值班分為周六日值班及夜值班兩組,其中,夜值班在晚上22點30分之后可以在值班室內休息。
2007年3月1日,原某經仲裁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但對公司支付的值班費存在異議。原某說,兩年來他總計值夜班179次,周六日值班120天,按照法律規定的加班費支付標準,公司應支付其夜值班費35552.97元、法定節日夜值班費2644.5元、休息日,即周六日值班費12040.59元,因克扣上述加班工資而產生的25%賠償金12559.51元。而公司已經支付的加班費遠遠少于這個數字,其原因是公司不把值班當加班、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偏低。
原某的試用期工資為900元,2006年1月前崗位薪金861元,此后為1131元。依據公司《福利規章制度》,原某認為他的加班工資基數是:崗位薪金加住房補貼。如此一來,原某的月工資在兩個合同期內應分別添加215.25元和282.75元。而公司拒絕采納原某這個建議,只用其試用期工資和崗位薪金作加班工資基數。
法庭上,公司辯稱沒有拖欠原某任何勞動報酬,之所以不同意原某按照200%的工資報酬支付其休息日加班費,是因為勞動合同約定,只有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再依這個標準支付加班費。雖然公司對仲裁認定原某休息日值班是加班有異議,但本著解決爭議的誠意,同意安排已遞交辭職報告的原某補休。原某不同意公司的補休建議,公司又按100%的工資向他支付了加班費。因此,原某的這個訴求沒有道理。
除強調原某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外, 公司認為原某所說休息日與夜值班均為加班不符事實。原某應聘時公司即安排他進行了入職培訓,培訓中對其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構成、值班規定等作出詳細說明,并附有《福利規章制度》。該制度規定:值班費用于周六日及日常周期性值班補貼,員工加班可申請調休、補休,無法調休、補休的,按加班對待。但是,職工由于自身原因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任務而超時工作,不算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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