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加班,工資應該怎么算?
案例1:“不坐班員工”照拿加班工資
余小姐在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當業務員。今年5月中旬,由于國家政策調整,余小姐被單位列入裁員名單。由于雙方在補償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余小姐提起了勞動仲裁,除要求公司補償一個月工資以外,還要單位支付她“五一”加班的工資4000多元。但公司認為雙方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屬于不定期合同關系,因此無須補償;至于加班工資則“根本不存在”,因為他們采取的是基本工資加上業務提成,余小姐加班也是為了做成一筆單子,她的報酬已經通過業務提成體現了,所以不同意支付。結果,仲裁機構支持了余小姐的請求。
律師分析: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此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也應按照3倍工資標準支付。余小姐雖然拿提成工資,但還是有權要求單位支付“五一”期間的加班費。
案例2:調休還是加班費?員工說了算
徐先生是一家高科技企業的工程師。2004年10月國慶長假期間,因企業經營項目需要,徐先生連續加了七天班。按照企業規定,徐先生可以調休一個星期,但徐先生只休息兩天就回來上班了。2004年12月,徐先生與公司領導不和被迫辭職,但公司一直不愿支付徐先生的加班費。徐先生不得已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尚未調休完畢的加班工資。但公司卻認為調休的權利已經交到了徐先生手上,是他自己放棄。最后,仲裁機構還是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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