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中包含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
2011-11-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于2011年1月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王某月工資為950元,但王某每月只領到791.5元。王某不解,到公司勞資科咨詢。勞資科負責人解釋說,因為扣了個人應承擔部分養老保險費。7月8日,王某以其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天便未再到公司上班。后來,王某多次到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未果,遂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 《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資不包含的項目中未明確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項目。因此,最低工資中應包含個人應繳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項目。本案中,該公司從王某的工資中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是有法律依據的,其工資在扣除養老保險費之前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0元)!秳趧雍贤ā返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王某未按法律規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王某的請求無法律依據。在仲裁委主持調解下,王某撤回了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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