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否必須給員工帶薪年休假
2011-11-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現實:雖然《勞動法》第45條規定了帶薪年休假制度,并且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但勞動法實施已十一年多,國務院還未就帶薪年休假制度制定具休實施辦法,只是各地出臺了一些效力較低的規定,如廣東省勞動廳頒布的《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二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一年未滿五年者5 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 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 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 天”。 現實中,許多企業職工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問題:企業是否必須給員工帶薪年休假?
觀點一:企業是否應給員工帶薪年休假,可由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情況而定,并非必須給員工帶薪年休假,因為目前國務院還未就帶薪年休假制度制定具休實施辦法,實踐中很難操作。
觀點二:企業是否應給員工帶薪年休假,在目前國務院還未就帶薪年休假制度制定具休實施辦法的情況下,應根據當地的法規、規章或部門文件的規定執行,而不能由企業自行規定。只有當當地的法規、規章或部門文件無具體規定時,方可由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情況而定。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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