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一天罰一千”是在藐視法律
“站姿不標準會被認定為工作散漫,可能被罰掉一個月工資,出臺這么嚴格的規定是為了把我們逼走!”9月20日,佛山某知名企業的21名保安因為沒有在新出臺的管理制度上簽字,全體被該企業辭退。該企業表示,“重罰”只是為了加強管理力度。
“重罰”到底有多重?據稱,罰款條款共53條,占所有規定將近一半,其中曠工一天最高罰1000元,而保安的工資只有1200元。根據規定,企業對員工的罰款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換算下來,該知名企業最多只能對保安罰款240元,由此可見,“曠工一天罰一千”是典型的藐視法律。
“苛政猛于虎”,這種內部苛政為何能肩扛加強管理的名義冠冕堂皇出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修訂內部的管理制度時要與工會或者全體員工共同協商。倘若員工參與了,豈會有如此藐視法律的規定出臺?很明顯,該企業并未讓員工參與制度修訂。
“曠工一天罰一千”的苛政說明,由于員工地位的弱勢性,很難參與到用人單位內部制度的制定中。很多時候,用人單位領導貌似開明,拿著一份拍腦袋的制度征求意見,但若真有意見時,卻一個大棒下來讓你閉嘴。于是,我們看到員工即使參與其中,也僅僅是舉舉手,做個“應聲蟲”,而制定出來的制度,全是針對員工的,針對高層尤其是一把手的卻一條沒有。再以工會而言,雖然工會法確定了工會的合法地位,但就現實而言,工會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寄賴于用人單位的開明。如果工會領導人純潔地拿著工會法與法人對抗,最后受損失的大多是工會。
勞動合同法同時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但如果用人單位不予理睬、不愿修改,勞動合同法卻沒有一條具體的懲戒規定。由此,碰到無良的老板、苛刻的單位,工會、員工又能耐之何?這一情境下,單純依靠工會、員工自身的力量,很難起到對用人單位的掣肘,種種內部苛政也就隨之沉渣泛起。
“苛政”之下,自然希望有一種力量能對用人單位有所制約。據稱,由于保安對“曠工一天罰一千”重罰的異議,勞動部門已到達現場調解。在實施細則亟待完善的情況下,勞動部門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然而,這種調解只是事后處理,如果勞動部門能夠提前介入,對所有用人單位的重大內部規定,實行事前把關,這樣,“曠工一天罰一千”的苛政豈不是就能胎死腹中?當然,這樣會增加勞動部門的工作負擔,但在實施細則未完善之前,這也是確保勞動者權益不受侵犯的不是辦法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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