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不成立,李某離職無補償
案情介紹
李某是上海市戶籍從業人員,于2002年7月22日進入某大橋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安全監理。李某與公司最近的一期勞動合同約定以一定任務為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上海某越江通道長江大橋工程、A15公路工程任務完成止。關于工作時間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另約定每月工資不低于2000元。李某的每月工資由基本津貼、加班費、崗位津貼、保健補貼、養老保險組成。關于社會保險的繳納方式約定:由吳某在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按照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公司報銷應承擔部分。 2008年9月28日,由李某負責監理的工程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之后公司發布了對該起事故的處理決定,并對監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8年10月27日,李某沒有履行任何的辭職手續就離開了公司并不再到公司上班。 2008年12月1日,李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并提出了以下請求: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要求公司補繳2002年8月至2008年10月的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要求公司支付2002年8月至2008年10月的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資;要求支付2008年7月至同年10月的交通補貼。 庭審中,公司認為李某是自行辭職且沒有安排李某休息日加班,社會保險費已經在工資中支付,因而只愿意支付李某的交通補貼,對于其他的三項請求均不同意支付。 日前,該案已經審結。仲裁委員會經依法審理后作出了裁決:對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交通補貼的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請求均不支持。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主任俞敏律師評析 該案例涉及到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加班工資的支付及交通費補貼的問題,爭議焦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李某離職屬于公司違法解除還是自動辭職? 李某稱公司里安全組的組長于2008年10月27日口頭告知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際工作時間至該日,公司支付自己的工資至2008年10月底。同時李某還提供了自己的手寫記錄來證明當時組長打電話辭退自己的時候還有其他人員在場,這些人都可以證明自己是被公司無故辭退的。但是公司對于李某提供的手寫記錄不予認可,公司認為沒有口頭通知辭退李某,李某不辭而別的行為屬于自動辭職。 那么,李某的離職行為到底屬于公司違法解除還是自動辭職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李某若要主張公司違法解除的話首先必須提供公司解除自己的證據,比如說書面的解除通知或者退工單之類。李某雖然主張公司曾經口頭通知辭退自己并提供了自己的手寫記錄,但是這些都是間接證據且沒有得到公司的認可,因而仲裁庭無法采信,對于李某主張公司支付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請求,仲裁庭也沒有支持。相反,李某在沒有公司的書面解除通知的情況下擅自離職的話,公司可以算其為曠工。因此,在這要提醒一下勞動者,若用人單位真是要求解除自己的勞動關系的話,請務必要求單位提供書面的解除通知,這樣在以后主張賠償的時候就不會陷入到被動的境地。 2、公司是否應為李某補繳社會保險費? 由于該公司是外省市企業,未在本市工商部門注冊,無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費的開戶手續,因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李某的社會保險費由其自行繳納,公司為其報銷應承擔的部分,公司每月在工資中發放500元作為保險費。2001年10月至2008年11月期間,李某辦理了自由職業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及非正規就業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手續,李某也已經以實際履行的方式接受了雙方約定的繳納方式。庭審時,李某表示,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既然公司沒有為自己繳納過就應該補繳。公司則認為自己已經按月支付了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而且從實際操作來看,自己也無法為李某在上海辦理社保繳費手續。 應該說,李某和公司約定以李某自行繳納社保費公司承擔應該承擔相應部分費用的做法與法相悖,但李某要求外地公司為其補繳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也缺乏法律依據,因而最終沒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3、公司是否應支付李某休息日加班的工資? 李某稱自己在公司每周工作六天,公司按照每月4天、每周1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資60元計算,每月發放休息日加班工資240元,公司沒有足額發放自己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因而要求公司補足加班工資差額。而公司認為自己并沒有安排李某休息日加班,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周工作5天,事實上也是一周工作5天,只是考慮到員工的工作量和職務級別在工資中適當發放一定的加班費作為激勵。 庭審中公司和李某均沒有提供考勤記錄,李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安排其休息日加班,在無法核實李某的實際工作時間的情況下仲裁庭最終做出了不支持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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