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何
何女士2011年入職廣東省陽江市某食品加工廠(以下簡稱“食品加工廠”)任生產工,2012年8月在休假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因在職期間食品加工廠未為何女士參加社會保險,其家屬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向食品加工廠主張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共計15個月工資。食品加工廠認為雖然沒有為何女士參保,但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只承擔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應該承擔一次性救濟金。
【律師說法】
廣東鄭律師、曾律師,兩位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家屬主張一次性救濟金和喪葬費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非因工死亡家屬要求企業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法律依據,應得到支持。
另外,依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對比上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無規定一次性救濟金,而廣東省勞動廳1997年公布的粵勞薪(1997)115號《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因該規定與之后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相悖,且從效力等級上也不能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故本案不能適用《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也就是說非因工死亡將只能獲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兩項,共計9個月的待遇,另外6個月工資的一次性救濟金標準將不用再支付了。這對于企業來說,可以說是減輕了不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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