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規定幾年內不得結婚懷孕行為違法
女性就業歧視一直存在,2016年二孩全面放開后,用人單位竟然出懷孕條例,明確規定員工幾年內不得結婚懷孕。那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三期”困境難以回避,衛計委表示將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
針對“全面兩孩”政策放開后一些地方出現的婦女就業受歧視問題,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表示,今年將制定和完善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配套措施,保障婦女就業、休假權利,堅決反對在婦女就業問題上的歧視。
對于不少女職工來說,“三期”困境是難以回避的尷尬。所謂三期,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處于“三期”中的女職工,本應獲得最全面的呵護,但她們中的一些人卻被用人單位粗暴辭退。生一個孩子就這樣,生兩個孩子豈不更擔心?這也是為什么一些家庭在放開二孩后“想生卻生不起”的原因之一,李斌在昨天的記者會上也坦承,調查發現一些家庭不愿意生育二孩的一個顧慮是擔心影響婦女就業。
女職工先兆流產請病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在上海,最近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某公司女職工先兆流產請病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名女職工將公司告上法庭,雖然勝訴,卻沒能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其所在崗位已由他人替代。流產休假如此,產假不更是如此?對于女職工來說,生兒育女是她們的權利,生育后返崗工作是她們的權益,二者都受法律保護,為何在一些企業卻不可兼得?
如何維護女性的權益
生育不該成為女性的職場 “攔路虎”。那么,如何維護女性的權益呢?一方面,當權益受損時,女職工當然要拿起法律武器,忍氣吞聲換不來尊嚴也保不住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監管部門應及時出手。其實,保障女性的就業權,并不缺少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有詳細規定,關鍵是如何落實。監管到位,法律才能長出“牙齒”,那些不守法的企業才會害怕。女員工不敢生的顧慮,也才會轉變為企業不敢辭的顧慮。
據調查,一些用人單位在“坑媽”這件事上可謂費盡心機。比如,與女青年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規定幾年內不得結婚懷孕;要求女職工懷孕前通知用人單位,經同意后再“排隊”生育;孕期仍經常安排出差、加班。
這些規定,表面上維護了企業利益,卻在實質上形成了一種冰冷的企業文化。缺乏人文關懷,無視法律規定,不尊重女性,最終無論男員工還是女員工都只會給出差評。如此,豈不短視?
常有人說,企業也有苦衷,當前用人成本過高,為壓縮沉重開支不得不辭退孕產婦。這種觀點看似有理,實則經不起推敲,辦企業都會考慮成本,但更要遵守法律法規。企業固然需要減負,但方法有很多,唯獨不能傷害職工權益。以傷害女員工的方式減負,這樣的企業能行之久遠嗎?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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