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年假不能休?
2016-11-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雖說年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但是也并非所有勞動者都能享受這年假的福利。有5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勞動者年假,還不用承擔責任。
一、確定員工全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折算年休假天數
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三、無法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5種情況
1、寒暑假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的4種情況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以下四種情況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其中包括: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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