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假的區別
許多公司會在法定年假的基礎上增加時間,作為公司的福利年假,通常公司都不區分這兩種假期,因而容易發生糾紛。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假有哪些區別?
一、時間不一致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
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標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標準高,通常我們將高出部分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二、性質不一樣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一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對于法定年休假未休的,除職工自愿 放棄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與法定年休假不同的是,福利年休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一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勞動者也無法以沒有福利年假為由要求賠償。
三、自主性不一樣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從該規定來看,對于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企業福利年休假,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什么情況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 享受企業都可以自主決定;對未休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用人單位都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
知識鏈接: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年休假原則上應該在同一年度內安排,但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常見跨年休假方法:
1、用人單位與職工就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協商一致后,達成書面協議,由職工簽字確認;
2、用人單位在內部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職工應接受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作出的跨年度年休假安排;
3、用人單位在年底的時候,通過內部民主程序就年休假跨年度安排問題做出統一內部決定,并以適當的方式向員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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