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待崗時間能否替代帶薪年休假?
職工待崗時間能否替代帶薪年休假? 職工有哪些情況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有年假,那么有多少天呢?
【案例】
今年初,在生產淡季,李某所在的公司為了減少開支,要求除保安、機械維護人員外,其余員工一律在家待崗兩個月,而后按時回公司上班,所有待崗員工在待崗期間只發基礎工資。近日,因父親生病住院,李某前往照顧,按規定李某享有5天帶薪年休假,遂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請,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李某在待崗期間已經休息60天,故李某已不再享有帶薪年休假,更何況此時正值公司的生產旺季,李某一旦離崗,勢必影響生產。
請問,待崗時間可以折抵帶薪年休假嗎?
【評析】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待崗時間是不可以折抵帶薪年休假的。一方面,待崗時間不能替代帶薪年休假。待崗指的是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在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支付基本生活費。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只要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天數的休息時間,且用人單位必須無條件地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數發放工資。
《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也就是說,只有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一,職工才不再享有帶薪年休假,其中并沒有包括待崗。另一方面,公司不能因為處于生產旺季而剝奪職工的帶薪年休假。
《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即在職工不同意按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情況下,公司不能因為生產緊張,擔心影響自身利益而置職工權利于不顧,單位應根據彼此的實際情況,給予“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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