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的待遇有哪些
1998年10年21日《河北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時規定>》(冀人發[1998]296號)對病假期間生活的待遇作出了規定,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休病假的,應有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
二、機關單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制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
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的方可以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五、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大、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休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六、因公負傷人員在休養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
七、因病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病退。
八、工作人員為了休病假而開假證明和小病大養,對其要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要停發全部工資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九、無故曠工不上班者,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
十、休病假期間的津貼補貼等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即職務津貼、校內津貼免發;預發津貼、誤餐費等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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