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
我們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涉及到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加入競業限制條款,并且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補償。那么,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勞動法律網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請閱讀。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
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本文認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存在約定為主,法定為輔的內容。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秳趧雍贤ā返谌䲢l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
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以上就是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的介紹,一般來說,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由雙方自主約定的,這里有一個參考標準,就是補償金比例大概是勞動者月工資的30%。如果您還有其它疑問,請登陸勞動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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