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保密協議顧名思義就是關于相關事項的保密規定,對于企業員工來講,有些可能被要求簽訂保密協議,但并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要求簽保密協議的。那如果被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在具體簽訂時需要注意什么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并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二)保密的人員范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對于那些基本很難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則不必列入保密的范圍。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較好的單位一般明確規定,某些秘密是只限于某些級別的人員才可以查閱、復制,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會注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來證明這些本單位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泄露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單位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秘密已經公開或者知識產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注明費用名稱。但是對于保密津貼的支付標準,我國現行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企業可視自身情況進行適當規定。
(六)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以上就是“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企業是否與員工簽保密協議,則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若簽訂書面保密協議的,此時員工履行保密義務的同時,企業要支付一定數額的保密費才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勞動法律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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