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簽訂保密協議
有些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會要求員工與單位簽訂保密協議,以保證公司的相關信息不被泄露出去,那么民營企業需要簽保密協議嗎?誰應該簽訂保密協議?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因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
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應寫明保密的范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保密的期限一般與勞動合同期相同,如長于勞動合同期,則長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過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
誰應該簽保密協議?
單位可以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特定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 其他員工不得簽訂保密協議。
與保密協議相關的《勞動合同法》條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事實上,保密協議約定的雙方,而不像一些用人單位制作的保密協議那樣,僅是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上看,這類保密協議也是存在效力問題的。以上就是“誰應該簽訂保密協議”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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