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的分類
2010-11-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不同的依據,競業禁止可分為以下幾個標準:
1、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由法律明文規定,約定競業禁止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這是競業禁止的基本分類。從目前法律實踐看,中國即采用此種分類方法;
2、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同業競業禁止與兼業競業禁止。前者是禁止義務人直接從事與權利人營業相同或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后者是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競業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權利相關公司、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事業的合伙人,也會影響原公司、企業的利益。
3、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廣義的競業禁止與狹義的競業禁止。廣義的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如禁止非權利人之外的人員使用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因這一專用權本身已由法律強制規范,不屬于競業禁止的范圍);而狹義的競業禁止是對與權利人有特殊關系的義務相對人的競業行為予以限制。
4、競業禁止又可分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競業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競業禁止。雇主和雇員的競業禁止關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勞動關系上,雇主為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據法律或與雇員簽訂協議,要求雇員遵守法定或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由合同當事人設定,它更多地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通過約定,限制合同義務方不得從事與權利方相競業的活動,以保護權利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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