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與其相關概念的區別
2010-11-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競業禁止的范圍、商業秘密的范圍、競業禁止的期限及對雇員的補償這幾個概念有什么不同?
1.競業禁止以與本單位的業務相同的競爭業務為限,即競業禁止的范圍應以雇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秘密范圍相適應,而不能擴大到任職人員所熟悉的整個專業領域或行業領域,更不能擴大到與本單位商業秘密無關的雇員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識、經驗和技能。
2.商業秘密的范圍,應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商業秘密是一種存在于生產、經營、管理各過程中的知識與經驗,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兩種。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如果利用自己掌握的企業所有的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進行兼職或在一定期限內和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業務相同的競爭企業,或引誘掌握上述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或將上述商業秘密提供給他人的,均是違反競業禁止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競業禁止的期限,商業秘密的競爭優勢即在于具有較強的時間性,超過一定的期限,其優勢就不復存在。確定競業禁止的期限,要兼顧國家、單位和雇員三方面的合法權益。現國外大多數國家和中國臺灣地區一般將競業禁止的期限限制在二年之內,根據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個人收入狀況,社會保障情況,企業的行業特點,雇員的性質,對競業禁止的合理期限也應有所區別。
4.在對競業禁止期限作出規定的同時,應賦予雇員在競業禁止期間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因為競業禁止的目的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但在保護雇主利益的同時,也不能無視雇員的擇業自由權。競業禁止的實行,無疑限制和剝奪了雇員在自己最為熟悉的行業中就業及將自己的能力、知識、經驗充分施展,服務社會的權利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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