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競業條件需提前一個月通知
2011-04-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用人單位可否放棄已經約定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
競業限制是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后擇業限制的權利。因此,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有權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但是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另謀職業的時間和心理準備。
2.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員工離職后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有關規定,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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