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泄露原公司商業秘密 職員被判巨額賠償
2011-10-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03年10月,肖某進入上海長寧區一家生產電控設備的高科技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04年,肖某跟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合同,肖某承諾若日后離開公司,在2年內不從事與原公司同類或相關行業的工作,否則將支付違約金5萬元。而公司則承諾,對于遵守競業禁止約定的勞動者,公司會在合同期滿后給予一次性補助4萬元。 2007年4月,肖某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人事部門簽署了“尊重個人選擇”的意見,并提出,肖某須遵守約定,不在同行業工作。 不久,肖某投身于另一家公司在上海徐匯區繼續從事電控設備銷售業務,該公司與肖某原供職的公司是競爭對手。原公司委托羅軍民律師遂向徐匯區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肖某賠償損失,并最終訴至徐匯法院。
法院判決:
徐匯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員肖某違反合同約定“跳槽”,從事與原公司競爭的業務,并泄露原公司商業秘密,給原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肖某的賠償范圍包括因到同類或相關行業工作的違約金5萬元及因泄露商業秘密造成經濟損失的2萬元,合計7萬元。據此,2008年3月22日,徐匯法院判決被告職員肖某賠償原告公司損失合計人民幣7萬元。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