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違約跳槽 被判賠12萬元
2004年2月,卡瑞(上海)信息技術公司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卡瑞公司聘用孫某從事研發工作,合同期限從2004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并約定孫某對卡瑞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卡瑞公司在孫某離職時一次性支付孫某競業限制補償金8萬元,孫某承諾在其從卡瑞公司離職2年內,不得在與卡瑞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或謀取利益。如孫某違反以上條款,卡瑞公司有權要求孫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
2005年11月13日,孫某提出辭職申請,同年12月2日,卡瑞公司同意了孫某的辭職申請,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并按約支付孫某競業限制補償金8萬元。孫某從原公司領取競業限制補償后,2007年,卡瑞公司發現孫某帶著相關技術秘密和科研成果轉投競爭對手上海某通訊公司,并從事同一產品研發工作,致使該公司在很短時間內相繼開發出與卡瑞公司形成競爭力的產品,給卡瑞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此,卡瑞公司特委托羅軍民律師處理孫某違反競業限制案,要求孫某賠償卡瑞公司損失35萬元。
律師分析:
卡瑞公司與孫某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孫某應當履行。上海某通訊公司曾為孫某繳納了8個月的社會保險,這足以證明上海某通訊公司與孫某存在勞動關系。而且相關證據也證實上海某通訊公司與卡瑞公司構成直接競爭。如果通訊公司與孫某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其就沒有必要為孫某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可以確認孫某是違約到與卡瑞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由于孫某領取了高額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跳槽到與卡瑞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并使卡瑞公司產品競爭力下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孫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2007年10月21日,閔行區法院依法采納原告卡瑞公司代理人羅軍民律師的意見,并根據孫某的違約行為給卡瑞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及當事人過錯、履約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決孫某賠償卡瑞公司12萬元。 卡瑞公司對此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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