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不能擴大到行業范圍
2015-10-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文某曾在某商場一家體育服飾專賣店做店長,對該體育用品的進貨、銷售渠道十分熟悉,手中還有一些大客戶的聯系電話,算是掌握了公司不少商業秘密。去年3月,文某攢夠了一筆錢,也找了找關系,想自己開一家休閑服飾商店,可剛有了這個想法,她不禁擔心起來:兩年前,她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協議約定,如果她離開了公司,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否則須賠償公司10萬元。休閑服飾和體育服飾都屬于服裝行業,文某有點拿不定主意,如果強行離職開店,可能面臨訴訟,假如不開店,又怕錯過了自己創業的機會。
評析:競業禁止義務的設定是否合理,要看員工與公司的雙方利益,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才能被賦予法律效力。文某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至少在兩年內,她不僅不能開專賣店賣體育用品,去類似的店面打工也算違約。不過,她如果經營休閑服飾,就不受此協議的約束了。她完全不用擔心面臨訴訟。
競業禁止的范圍不能擴至行業領域,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今天,過分禁止會危及到員工的生存權。不管怎么說,競業禁止不是逼迫員工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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