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例之競業禁止合同
【基本案情】原告是一家提供網站流量分析、數據挖掘、日志統計分析系統的軟件公司,被告俞某曾任原告營銷總監及總經理。被告離職之后成立經營范圍與原告相近的軟件公司,后將其公司注銷后,被告之妻與其他人共同成立了北京天潤基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之一)。
原告曾經與農業部簽訂了一份《網站e伴銷售合同》,且俞某在上述合同代表原告簽字。2006年,天潤基業公司與農業部簽訂合同,提供相同的網站服務。原告將俞某、天潤基業一同告上法庭,被告以有關農業部的相關客戶信息在原告的網站上有公開,俞某沒有與原告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為抗辯理由。
法院經過審理之后,確認原告主張的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俞某、天潤基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成立,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審判要旨】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聘用合同系復印件,不具備鑒定條件,不被認可。而在原告提供了俞某在數年代表原告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非銷售業務合同,而這些事項均是企業經營中的重大事項,一般都是高級管理人員的權責范圍。原告提供了按月支付了俞某工資的記錄,是認定俞某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根據這兩方面,推定俞某曾任原告高級管理職務。
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為:原告給農業部提供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客戶名單、聯系方式、技術方案等信息。法院人認為,上述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理由如下:1.從公開內容并未能貨值客戶的聯系方式及交易習慣等經營信息。2.農業部先后與原被告簽訂了服務合同,證明該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3.俞某作為原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知曉該客戶信息對公司經營的重要性。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高管負有勤勉忠實義務,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原告請求二被告停止侵權,法院認為天潤基業公司已經與農業部建立了合同,要求其停止侵權已經沒有意義,所以不支持。這是因為涉及案外人的行為和合同相對性問題,一般法院不會判決被告與客戶停止交易,而是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此合同的履行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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