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保密協議公司不給保密費怎么維權
2016-03-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對于某些特殊崗位來說,在勞動者入職的期間,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與勞動者簽訂一份保密協議,那么員工簽保密協議公司不給保密費怎么維權?
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保密費的標準及支付
關于保密費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作統一、具體的規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對此規定也各不相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亦沒有對保密費的標準和支付方式作出規定!秾幉ㄊ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的,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內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仍對原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原用人單位應向該勞動者支付保密補償費,保密補償費的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領取保密補償費,但未履行保密義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此條規定也未對保密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支付方式作出規定,因此,可以認為,保密補償費的標準和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作出約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甚至可以在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保密,但是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費用。公司如果不給保密費可以算做違反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公司按保密協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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