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約定半年保密期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某廣告公司設計師李某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曾有約定,辭職后6個月內不得在類似崗位工作或泄露公司設計秘密。辭職一個多月后,李某應聘去了另外一家廣告公司擔任設計師。李某與上一家廣告公司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相關律師表示,公司設計師可以認定為高級技術人員,其主體本身是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但要符合這些法律條文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事由】
2013年5月,某廣告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聘請李某為公司設計師。在兩年的工作中,李某為該廣告公司設計出不少有一定影響力的廣告宣傳畫,使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知名度都有一定的提升,讓同行刮目相看。隨著公司業務量的擴大,員工人數的增加,原來公司租用的辦公場地不夠用了,公司考慮另外尋找一處辦公用房。
“2015年9月,公司搬遷至新址某財富中心。而李某因嫌上班地點遠離自己的居住地,便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的要求。”該公司總經理張女士說,李某是公司的技術骨干,雖然公司開出優惠條件一再挽留他,但李某去意已決。公司人力資源部經過討論后,同意了李某的辭職要求。同月,該公司與李某簽訂了解約合同書,并約定,合同簽訂之日即為勞動合同解除之日。
同時,這份解約合同書還約定了李某辭職后6個月內不得在類似崗位工作或泄露公司設計秘密等競業禁止條款。“去年10月份,剛剛辭職僅一個多月的李某,全然不顧與上一家廣告公司有約在先,應聘去了另一家廣告設計公司擔任設計師。”張女士說,李某這一行為嚴重侵害了我們公司的利益,也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認為,李某違背了解約合同書中的相關約定,缺乏一個員工應有的誠信,欲向法院起訴李某違約,要李某賠償違約金。
【分析】
該廣告公司與李某簽訂的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呢?我們請上海夏律師進行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夏律師告訴記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過,該法同時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夏律師表示,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所以,如果說李某作為設計師,是該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那么其主體本身是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但還是要符合這些法律條文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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