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合同書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2016-04-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一旦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就應當加以遵守。
張女士問:我是某廣告設計公司的總經理。2013年5月公司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書,聘請李某為公司設計師。2015年9月,公司搬遷新址至重慶財富中心。李某因嫌上班地點遠離自己居住地,遂向公司提出辭職。同月,公司與其簽訂解約合同書。合同約定簽訂之日即為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同時約定,李某辭職6個月內不得在類似崗位工作或泄露公司設計秘密的競業禁止條款。10月份,李某便在另一家廣告設計公司擔任設計師。請問,解約合同書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我們公司可以起訴李某違約嗎?
答:張女士所述情形屬于典型的以解約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根據張女士所述,雙方原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因為新成立的解約合同書而解除。合同解除后,李某是否受相關合同約束呢?根據解約合同書關于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李某應當遵守。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解約合同書實際上又是成立了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其相關約定自然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一旦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就應當加以遵守。因此,解約合同書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如果李某不遵守,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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