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2016-04-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張某和黃某原本是同一家物流公司的股東,其中黃某為該公司執行董事。2013年7月,張某、黃某以及公司其他股東約定:對公司的股份以股東競價的方式進行調整,最終的買受股東即視為買受了其余股東在公司的股份;無論誰競買成功,未競買成功的一方股東應當在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經營,是為競業禁止。同年8月,張某競買成功,并向黃某和公司其他股東支付了股份轉讓款。爾后,黃某離開了公司,并隨即重新注冊了一家新的物流公司,繼續從事物流業務。
張某得知情況后,將黃某告到了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黃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張某認為,黃某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退股后一直沒有停止從事物流經營業務,造成了其大量客戶的流失,業務量也直線下降;黃某則認為,簽訂協議后,自己一直遵守雙方的約定,并沒有以第三人的名義成立公司繼續經營,故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海鹽法院經過審理,判令黃某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48萬余元。
競業禁止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通過協議約定,禁止上述人員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新設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本案中,黃某在退股協議中約定了兩年內不得從事物流經營業務,卻不遵守協議的約定,違反了股東會決議書中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因此應當賠償張某的經濟損失。
上一篇:競業禁止,應當有約在先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