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不補償 競業禁止無效
2016-04-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以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為由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時,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案例:2010年3月2日,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一份2年期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其中保密協議約定張某在勞動合同期滿2年內,不得參與同行業的商業競爭或服務于他人,否則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競業違約金5萬元。2012年3月1日合同到期,張某沒有與原公司續簽合同。遂后張某跳槽到原公司的對手公司,并從事相同的業務工作。原公司認為張某跳槽到對手公司,會給本公司帶來利益損害,要求張某支付競業違約金。
正律師答疑:雖然張某在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到與原公司經營業務相同的其他公司從事相同工作,但因原公司在張某離職時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公司方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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