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未經職工確認無效力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競業禁止約定只有同時符合形式合法和內容合理兩個方面要求時,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A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不論因什么原因離開公司,3年內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不得利用公司商業機密、商業技術及商業信息從事相關的工作。
朱某在A公司工作,其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約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單位的員工手冊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后來,朱某離職到B公司工作。A公司認為朱某辭職后到與其存在競爭關系的B公司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那么,朱某與A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競業禁止約定呢?
評析:競業禁止約定只有同時符合形式合法和內容合理兩個方面要求時,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員工手冊或者企業規章制度中雖有競業禁止的規定,但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勞動者已明確表示愿意承擔規定中的禁止義務的,不能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競業禁止的約定。此外,A公司主張與朱某之間存在競業禁止約定,但并未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書面協議予以證實;A公司也未明確約定給予朱某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故A公司主張雙方存在競業禁止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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