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該如何處理
我們知道,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雙方均得誠實地履行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那么,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回答這一問題,希望對您有用。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怎么辦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不得在競爭企業工作的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并且可以單獨或與競爭企業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依據,可以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賠償。
實踐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違約責任:
對于違約金的數額,則是由企業與員工在競業限制條款中明確約定,但要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例如約定補償5萬,但設定違約金100萬,則有失公平。實踐中,企業的舉證義務相對困難一些,包括提供員工從事與原業務相競爭的業務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例如名片、社保繳存證明、簽約業務合同、錄音錄像資料、證人證言等。
2、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操作中,就會出現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并存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參照《合同法》的規定擇一行使,否則對員工來說顯失公平。
3、停止競業行為:
一旦有證據證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企業可以要求員工立即停止競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否則,企業有權訴請勞動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員工停止競業行為,并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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