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員工簽訂的保密合同需要具備什么內容
2016-07-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都知道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很多企業由于事前沒有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導致一些商業秘密的損失,那么簽訂保密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呢?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2016員工簽訂的保密合同需要具備什么內容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如果企業與員工之間有一份保密合同,預先明確了有關事項,情況將會大不相同,因為,只要這些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抵觸,就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僅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就可以輕易完成舉證工作,贏得訴訟的主動權。因此,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是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的十分重要的一環。
一份好的保密合同至少應該考慮到以下十二個方面的內容:
1、商業秘密的內容和具體范圍;
2、員工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確認;
3、員工任職期的界定;
4、員工在競爭企業任職、兼職活動的限制;
5、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雇主競爭;
6、員工不得引誘其他雇員離職;
7、員工離職前不得搶奪雇主的客戶;
8、員工離職后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
9、員工離職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競爭性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10、保密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11、違約責任;
12、發生糾紛后訴訟地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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