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也可簽競業禁止協議
2016-11-0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許多人認為勞動法規定的競業禁止協議只能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但其實不然。協議同樣能應用在用工單位和派遣者上,只要這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規定,協議就有效力。
由于派遣員工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可以直接接觸到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工單位通過直接與派遣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有現實意義的。
雖然,《勞動合同法》僅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進行了規定,但對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達成競業限制合意并無禁止性的規定,因此,只要這種協議是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亦符合競業限制的原則規定,就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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