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大家都知道,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都和勞動合同法有些接觸,但是對于勞動合同法卻不是很了解,更不知道勞動合同法還有保密協議,更不要說勞動合同法保密協議的內容更是不知曉,對于和大家關系很大的勞動合同法越了解越好,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講講,勞動合同法保密協議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2、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二、保密協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是對保密協議的規定。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謂做一行愛一行,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行業規則和保密協議,因此大家一定要遵守勞動合同法保密協議,不能說不能做的一定不要以身試法,有時間的情況下要多研究與自己相關的勞動合同法,不要等到遇到問題才想起勞動合同法,多了解勞動合同法,可以多學點知識既可以做到不違法也可以關鍵時候維權,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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