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有效嗎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將不得從事某種職業,這將會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的損失,因此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那么,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金有何法律效力呢?下面,小編詳細介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如果協議中雖然沒有約定,但用人單位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向勞動者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也接受的,視為雙方達成了補充協議并實際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并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2、如果雙方既沒有約定,用人單位也沒有在勞動者離職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此時該協議也不是必然無效,應當區分協議的效力與履行。
(1)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達成補充協議。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未履行補償義務,應視為雙方解除了該協議,勞動者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3)如果勞動者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金,具體的支付標準由雙方協商或者是經過司法機關確定。
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是否還有效力?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后,用人單位和勞動你者都有義務履行協議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放棄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明示。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明示,而勞動者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補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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