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的競業限制范圍如何確定
不少公司技工或高管在離職的時候,公司都會與其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這是為了防止他們日后一段時間從事與之前工作性質相同的工作,有損公司利益。那么競業禁止協議的競業限制范圍如何確定?
競業限制范圍,就是指勞動者所承擔的義務范圍,即勞動者不得經營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雖然現代企業經營發展已經進人全球化時代,但是行業的競爭還是存在地域限制的,競業禁止不應當限制和禁止合法、正當的競爭。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中規定,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法定競業禁止的業務是勞動者不得自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也不得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同理,作為約定競業禁止,其限制范圍也不能任意地擴大,一般應限制在該用人單位業務影響的區域或行業,且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否則,必將會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我國《勞動合同法》亦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這一規定必將有利于正確規范企業的競業禁止行為,防止其濫用競業禁止權利去侵害和限制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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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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