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職收押金可以嗎
相信有些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會遇到一些挫折,比如你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入職時公司卻要求交押金,或者押身份證,這時你是不是第一反應是自己會不會遇到騙子了?到底,公司入職收押金可以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入職收押金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里面規定,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收取勞動者的押金,若存在收取押金的,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公司入職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
所以,對于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并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于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的,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當做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使用。
員工入職后多久交能買社保
關于為新員工辦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頒布、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么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么在他入職后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以筆者所在地區來說,每月17日為申報截止日,在此之前未申報只能等下一個月17日再申報,申報成功則從下月開始繳納,本月工資即開始代扣個人部分。所以,員工享受社保的時間受當地社保機構每月辦理結賬的時間影響
雖然法律規定了入職30日內為員工申報社保是合法的,筆者認為按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申報、繳納社保更顯得人性化,即:上旬入職當月申報、下月享受;下旬入職,入職后第二個月申報、第三個月享受,并補繳第二個月社保。
以上就是關于公司入職收押金可以嗎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公司入職的時候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求職者的押金,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當然,在實際中依然存在著收取押金的情況這時候勞動者就需要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職場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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