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一般用人單位都主動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按理說勞動者已不需要再為證明勞動關系而發愁。但事實上,至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部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卻不把合同書交給勞動者留存。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下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如何認定“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一)怎么確認一般勞動關系
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主要是要注意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以及承攬關系的區分。就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來說,兩者的本質其實是一樣的,勞動關系的前身就是雇傭關系,當生產力水平不高、勞動力還被視為是商品的時候,雇主和雇工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系,這時雇傭關系完全由民法調整,當勞動力的人身屬性越來越被人們重視,國家公權力逐步介入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時勞動力不再被簡單的視為商品了,雇傭關系的社會化特征越來越明顯,雇傭關系也就逐漸步出民法,進入社會法的調整領域,并最終被勞動關系所取代。但是雇傭關系逐漸被勞動關系所替代畢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個過程取決于各個國家經濟的發展程度,所以,各個國家都針對本國的實際情況而對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有所限制,在國外,對于不受勞動法保護的雇傭關系一般都有明文規定。那么,在我國這方面的規定則很不明確,雖然不明確,但是根據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認為在我國,目前未被列入勞動關系范圍,不能受勞動法保護的雇傭關系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家庭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二是達到退休年齡并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系。
對于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在審判實踐中則往往很難區分,尤其是區分事實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更為困難。一般來說,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在于:(1)勞動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勞動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則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具有獨立性,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雇主的安排、指揮。
上述幾方面的區別理論界限是甚為分明的,但當我們把它們運用到審判實踐中去的時候卻會發現這種理論很容易失靈。因為事實上,每一種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之間并不象概念這樣壁壘分明、容易區分的。那么,具體來講,對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們總結了下下,可以綜合考慮下列情形,來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1)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
(2)用人單位是否定期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勞動者能否提供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記錄,勞動者在經濟上依賴于用人單位;
(3)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中從事勞動,與其他勞動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從事獨立的業務或經營活動;
(4)勞動者必須自身完成勞務,無權將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勞動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
(6)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時間、場所工作,并受用人單位決定或受其控制;
(7)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繼續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是日常的,而不是臨時的或是應急的。
當然,由于勞動關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上述標準并非絕對,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加以分析。
(二)特殊情形下勞動關系的認定
1、如何理解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仍為勞動關系?
司法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就是說,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了,但是如果沒能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話,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然是勞動關系。這一規定改變了我們以前認為,只要是達到退休年齡就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是雇傭關系的觀點。我們以前還曾經在2009年的8號文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
二、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勞動者在平時的職業生涯中,如何去收集證據,如何收集對自己更有利的證據:
1、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搜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6、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打官司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
7、搜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8、搜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比如最為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9、錄音、錄像、照片。有些勞動者可能什么書面證據都搜集不到,如果這樣,就需要勞動者去創造證據,比如錄音、錄像和拍照。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雙方勞動關系事宜的錄音。拍照和錄像最好是拍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
10、搜集網絡信息。現在很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網絡上進行,碰到這種,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勞動關系的證據。但這類證據有些難點,比如:聊天信息的證據需要證明聊天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一般很難做到。另外,網頁或聊天記錄在作為證據前需要先公證。
11、搜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12、搜集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如果勞動者窮盡一切辦法都無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證據,那么只有最后一個辦法,就是嘗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搜集有利的證據。為什么說是嘗試,因為此方法不在勞動者的掌控范圍內,最終能否搜集到有利證據,需取決于諸多因素。
以上就是關于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的內容,現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想要主張自己的權益,首先要做的是確認勞動關系,然后才能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如果您在職場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上一篇:在職員工私下做兼職違法嗎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