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辭職需要設計
勞動者辭職,一個看似簡單的事情,因為其中蘊含著復雜的勞動法律關系,其實也需要縝密嚴謹的設計才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權益,在勞動合同法的大背景下,一個安全穩妥的辭職計方案是避免經濟損失的可靠保障,以筆者親歷的幾個辭職案例,籍以說明貿然辭職的危害。
一、草率辭職,不找救濟渠道,經濟補償金喪失。
最為常見的就是經濟補償金的損失,大家知道: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的經濟補償金制度,這是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常年貢獻的一個肯定,也為勞動者找新的工作提供一個經濟緩沖期,尤其是對那些工作時間長、薪金比較高的勞動者來說,很多時候經濟補償金數額可觀,相當值得重視。說句最為功利和直接的話:為了如此高額的補償,值得我們開動大腦,仔細研究,以確保這個令用人單位很不情愿的補償順利進入我們的口袋。
本文不去詳解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可以粗略的總結:只要不是由于勞動者的重大過錯而造成的被用人單位辭退和勞動者無任何理由主動辭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均可以享受到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而對這些一無所知而盲目辭職的員工往往坐視自己權益的喪失。來看這個案例:
小王2006年在微星公司任軟件開發程序員,基本工資4000元人民幣左右,勞動合同簽訂從06年的9月初至09年8月底共三年,08年8月,小王由于自身原因想跳槽另謀高就,但由于勞動合同不到期,小王考慮用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辦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小王自覺半路解除合同理虧,認為過錯在已方,法律規定得不到經濟補償,所以就放棄了主張,跳槽到新的工作單位去了。過一段時間,小王得知自己原先同在微星公司開發軟件的同事小劉也在稍后的時間跳槽,主動與微星公司解除了未到期的勞動合同,而經過勞動仲裁,微星公司竟然給了小劉12000左右的經濟補償金,小王就不懂了:小劉基本工資和我一樣,也是合同未到期主動辭職,怎么得到如此高額的經濟補償呢?后經詢問得知:原來小劉的辭職計劃是經過專業的律師設計過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同時向微星公司提起了勞動仲裁,微星公司被裁決給予小劉補償金。律師發現:小劉在微星工作期間,在作為合同附件的員工手冊中約定公司應給員發夏天時發防暑降溫津貼和提供加班期間的防暑飲料和藥品,小劉在微星公司的工作已經歷了兩個夏天,微星公司并未履行此承諾,于是小劉在律師的幫助下,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為理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部門經審理,微星公司不能舉證出其在小劉工作的兩個夏天,提供過員工手冊上書寫的承諾,遂支持了小劉的申請,微星公司給小劉的經濟補償金12000元。(注:小劉的基本工資是4000元,但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按小劉辭職前12月的實發平均工資計算,而這里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等等)
小王聽說后,后悔不迭:如果當初對這些法規有所了解,并聘請專業人士設計辭職方案,自己同樣也能拿到12000左右的經濟補償金。誰能想到防暑假溫津貼這種連員工自已都不重視的小事,竟然能成就拿到經濟補償的理由?
通過本案給我們啟示:員工自己的想提出辭職,也可通過尋找企業方過錯之處,實現經濟補償金。
二、辭職方式違法,賠償單位損失。
李小姐是一家裝公司項目主管,公司剛剛與一客戶簽訂家裝合同,合同價值約十萬元,由李小姐負責此項目,該工程進行到一半時,李小姐由于和公司領導發生矛盾,憤然遞交書面辭職申請,第二天就沒來上班,沒想到辭職后,李小姐突然接到了家裝公司的勞動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李小姐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約7萬元,李小姐無奈,只能應訴,庭審中,家裝公司舉證出由于李小姐的突然辭職,致使該家裝工程裝修至一半,因為該家裝的前期設計都是李小姐主持的,她突然辭職后,公司無法及時找到繼任者,而家裝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遲延違約金為7萬多元,公司認為這全都是李小姐的突然“擱挑子”導致的,故要求李小姐來承擔這個賠償責任,仲裁部門經過審理,最終認定李小姐違法勞動合同法突然辭職是導致家裝公司賠償的直接原因,綜合整個事情過程,裁決李小姐給付家裝公司約5萬元的賠償。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雖然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不再付給用人單位違約金,但不要忘記,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小姐辭職方式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要承擔用人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責任。
三、辭職對象不對,有理官司卻輸
張某在一家汽車公司擔任汽車維修工近5年了,該單位一直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給張某繳齊社會保險,張某終于決定于07年4月提出辭職,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汽車公司為自己補繳所拖欠的養老保險,令張某沒有想到的是:該公司在仲裁庭上竟然不承認與張某具有勞動關系,并提供出證據材料證實張某的工資是由一家叫做“飛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單位發放,而自己和張某卻沒有勞動關系。原來,飛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飛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系一套人馬的兩塊牌子,這家汽車公司在當初招聘時,用的是“飛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名義,張某入職時,卻是由“飛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而該公司也并沒有將書面勞動合同給予張某一份,張某簽合同時也沒有細看,張某的銀行工資本也不能體現張某的工資發放單位,且公司對外開展業務均以“銷售公司”為名,所以張某在公司工作五年,竟然不能準確的得知自己的工作單位名稱,最后仲裁庭以張某仲裁的主體不對為由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提示:
用人單位經常和員工玩這種李代桃僵的伎倆并不罕見,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當你的單位對外有好幾個名稱時,一定要仔細的弄清自己的勞動關系是和誰建立,識破用人單位的陰謀詭計,采取有針對性的辦法。否則就容易用人單位的圈套,在維護合法權益時受損失。
四、辭職時機不對,跳槽跳進水里
張紅在辰光家俱公司任設計工作,在其與公司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張紅就通過網絡找到了一個新的公司,經過層層面試,張紅過五關、斬六將,淘汰眾多競爭對手而通過了新公司的考核,張紅很高興,認為自己的價值得到認可,于是以新公司迫不及待的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新公司要求張紅兩周交之內上班,這與張紅與原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相沖突,但考慮到這家新公司的薪水要高出原公司2倍,張紅實不愿意放棄,于是張紅立即向原公司遞交辭職申請,并一稱要于1周內交接完畢,原公司很驚訝,告知張紅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為一個月,她的突然辭職,使公司措手不及,無法在一周內找到工作繼任者,所以要求 的張紅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再工作一個月,給公司法定的緩沖期,可由于張紅擔心為此錯過新公司的工作,是置原公司工作于不顧,徑行到新公司報到去了,可是按照新公司的規定,入職報到需要持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否則不予辦理入職手續,當張紅回到原公司繼續哀求的時候,原公司本來就對張紅的做法很反感,又恰有法律依據,所以堅持不承認張紅的辭職,不予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張紅無奈,只得又在原公司耗了30天,才算辦理的離職手續。可是新公司侯張紅不至,已經把機會讓給別人了,張紅這時想回原公司都不可能了,追悔莫及。
本案提示:勞動合同法背景下,有的員工喜歡利用可以自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優勢邊干邊找更好的工作,所謂“騎馬找馬”然而, 這樣的找法必須得準確的把握好辭職時間,計算好離職前的預告期,否則很有可能不但找不到好工作,又丟了原來的工作,這就象從一只船上向另一只船跳,必須有把握,否則這樣的跳槽會跳到水里。
五、留置單位物品,反而弄巧成拙
有的員工擔心辭職后,用人單位不給經濟補償金,總是利用自己工作便利留置單位一財物作為抵押。
小趙在一公司任秘書工作,勞動合同快到期終止時,小趙與用人單位達到不再續簽的口頭協議,小趙此時擔心用人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于是在離職時,沒有將公司提供給她工作使用的一臺筆記本電腦交還公司,這樣,公司由于小趙沒有完成工作交接,按照勞動法規定,當然不能給小趙經濟補償金了,小趙就以此相脅稱:如果公司不給經濟補償金的話就不歸還電腦,結果在僵持不下的情況下,公司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趙返還私自占有物,并筆記本占有期間由于無法得到筆記本內的數據耽誤公司的經營,造成的經濟損失損失20000元,法院支付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小趙后來雖然也拿到了公司給予的經濟補償金3000多元,但相對于20000元的損失,代價顯然太大了
本案啟示:辭職時想得到經濟補償,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手段詳細設計合法且有效的方案,千萬不能自作聰明的隨便留置單位的物品作抵押,那樣達不到目的,反而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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