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期間有工資嗎?
2012-0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應當由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己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己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連續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己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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