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自己雇傭的人算不算公司員工
經過公司人事部招的人算是公司的員工,要是老板自己找來的人也算公司的員工嗎?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老板自己雇傭的人算不算公司員工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案情經過】
老板私自雇司機出車禍
2013年4月15日,銅梁的鐘南接受當地一建材廠老板代強的雇傭,答應為其駕駛掛靠在一家運輸公司的貨車,為他的建材廠運輸建筑材料。1個月后,因機械故障和操作不當,鐘南駕駛的貨車不慎發生側翻,鐘南受傷,貨車損壞。
出事后,鐘南與建材廠就其是不是廠里員工爭執不下。去年2月,鐘南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定,鐘南與建材廠于2013年4月15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材廠不服,向銅梁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不承認司機是員工
法庭上,建材廠拿出貨車購置證明、行駛證、汽車營運服務合同、工資表、醫藥費發票等證據,證明鐘南駕駛的貨車是代強的私車,掛靠在一運輸公司,并非建材廠的財產;鐘南的工資是代強發的,和建材廠無關;鐘南受傷后的醫藥費也是代強墊付的。建材廠由此認為,鐘南是代強個人招募的,不應屬于該廠員工。
法院據此認為,鐘南與建材廠雙方在經濟、人身、組織上均沒有隸屬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必備要件,依法作出判決:鐘南與建材廠不具有勞動關系。
法院認定勞動關系成立
鐘南不服,上訴至市一中法院。二審中,市一中法院查明,該建材廠系代強獨立出資建立的私營企業,僅有數名員工,代強個人購置的貨車雖然沒有掛靠在建材廠名下,但一直在為建材廠運輸建材。
該院認為,雖然鐘南在工作過程中受代強私人安排、管理及發放工資,但代強同時也是建材廠的負責人,建材廠也未舉示證據證明代強對鐘南實施管理的行為不代表建材廠。而作為主營混凝土預制件制造、銷售的企業,運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材料應屬于其業務組成部分。
近日,市一中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鐘南與該建材廠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解讀】
同時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未簽合同勞動關系也成立
法官介紹,人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如果同時具備“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幾項條件,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鐘南受雇于某建材廠實際所有者和管理者代強,為某建材廠主營業務服務,服從代強的管理,由代強發放工資,且建材廠員工僅有幾人,勞動人事關系管理嚴重不規范,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其他管理人員,無法區分代強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鑒于代強在建材廠的身份情況,應當由建材廠舉示證據證明代強的行為的性質,而建材廠未能舉出代強的管理行為是代表建材廠還是其個人行為的證據。因此,二審法院認為鐘南仍處于建材廠的有效管理之下,故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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