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只約束員工個人,不“殃及”家屬
2011-03-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企業訂立規章制度無可非議,但規章制度的內容、形成的過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形成后的規章制度還必須向勞動者公示。不說該企業“禁營”的規章制度是否違背了反不競爭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的有關規定,就其波及家屬也是有問題的。
為保障企業經營產品獨占當地市場的地位,防止職工及家屬參與同類產品在本地的經營,某企業最近制訂了一項制度。制度規定,該企業的職工及其家屬不得在當地經營本企業在當地經營的產品,一旦發現企業有權辭退該職工,并沒收該職工或家屬經營的企業不準經營的產品。請問,企業規章制度波及職工家屬是否有效?
應當明確 企業規章制度只適用于企業內部,對企業職工有約束力,而對社會人員、企業的職工家屬是沒有約束力的。且“沒收”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一種,“沒收”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手段,只能由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行使,企業“沒收”他人財產是違法的,是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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