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怎么制定的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那么,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的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結合案例進行詳細介紹。
案情:
2011年,某公司行政單方制定了《員工管理辦法》這一規章制度。李某于2012年3月入職該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特別約定: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2013年6月10日,李某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他在上班時間經常上網聊天,根據公司《員工管理辦法》,三次以上在上班時間上網聊天的,視為嚴重違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辯稱,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該規定,公司從未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向其公示。請問公司可否就李某嚴重違紀的說法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
第一、關于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員工管理辦法》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不可由企業行政單方制定。
第二、關于公司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公司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序,需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討論,保障職工建議權;需要通過平等協商進行共決,保障職工的協商權;需要通過廠務公開進行公示,保障職工的知情權。綜上所述,《員工管理辦法》作為一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的,企業不可以職工違反《員工管理辦法》為由,對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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