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也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勞動者擁有一系列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自己未滿16周歲不能夠就業,在用人單位招聘時候,要如實告知相關情況,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不告而別等。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一)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就業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童工或為未滿16周歲的人介紹就業的,將依法進行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者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完成勞動任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完成勞動任務。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不告而別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定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在實際工作實際中,有的勞動者因家中有事或對工作不滿意,就不與用人單位打招呼,不辭而別;有的勞動者雖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一旦找到更好的用人單位,就擅自離去 “炒老板的魷魚”,“跳槽”到另一個用人單位,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發生勞動侵權案件后,勞動者應當依法理性維權
當您的合法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您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應當依法、理性、實事求是,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對案件的處理工作。勞動者不能借討薪名義,圍堵政府機關或公共場所,甚至惡意討薪,否則引起社會治安事件,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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