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經理變前臺助理工資縮水逾2/3 職工維權勝訴
2011-10-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1日,王小姐與上海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員工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為3年,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合同約定,公司安排王小姐從事項目協調經理及其相關崗位的工作,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調換王小姐的工作崗位。2006年12月5日,公司又調任王小姐為公司人事部經理。王小姐在擔任項目協調經理及人事部經理期間,每月工資為稅前6000元。
2007年12月15日,公司總經理突然發出通知,決定免除王小姐人事經理職務,并要求王小姐當日即向他人移交工作。12月18日,公司隨即又發出工作調動通知,決定由王小姐擔任前臺行政助理,并自19日起,王小姐每月薪水調整為稅前1800元。這一調動后,使得王小姐收入只有原來的30%。不滿該決定的王小姐無奈之下在訴諸勞動仲裁部門敗訴后。
律師分析:
公司與王小姐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守履行。合同雖然約定,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調換王小姐的工作崗位,但公司并不得據此任意變更王小姐的工作崗位。2006年12月,公司任命王小姐為人事部經理,對該崗位變更王小姐并無異議,可視為雙方協商一致對原聘用合同中崗位約定的變更。2007年12月,公司將王小姐調任前臺助理,王小姐對任免決定不服,公司應提供其變更王小姐崗位的合理依據,F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證據,且公司目前并無人擔任人事經理,故公司對王小姐作出的變更工作崗位決定缺乏合理性,王小姐要求恢復原職務的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并應糾正公司擅自減少王小姐工資收入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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