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
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凡年滿16周歲,初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均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但目前有少數企業,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動內容違法,本身就該取締,它們作為合同主體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無效,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當然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應由法律授權部門確認,即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有權確認。但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合法部分有效。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一年,則該條款違反了《勞動法》的禁止性規范而無效,不影響其余合法部分有效。
什么情況下是被脅迫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笫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乘人之危。”據此,勞動部在1995年給北京市勞動局《對(關于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268號)中指出:“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指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受到脅迫或被對方乘己之危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簽訂的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那么用人單位若提供信息不真實,口頭許諾某些并不準備實踐的優惠條件:誘使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被欺詐訂立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議定為顯失公平。“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往往用人單位處于優勢地位,加之勞動者求職心切,沒有經驗,致使合同中往往存在對勞動者明顯不公的條款,如收取押金,交存身份證明等。對于上述情形,依據《意見》第73條:”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的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勞動法》規定:“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被脅迫、欺詐利誘、訂立的勞動合同本身就是無效合同。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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