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建立規范的職工名冊受行政處罰
2016-03-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建立規范的職工名冊,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微小企業對建立職工名冊認識不高,認為建不建立名冊、建立包括什么內容的名冊應由企業自己作主,即使不建,也算不上什么違法。這種想法反映出了一些企業在用工管理、法律意識、社會責任等方面尚存在薄弱之處,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督促予以加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建立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上述米業公司因拒不執行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依法應當予以罰款。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3、《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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