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手冊》的制訂應符合法定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怎樣算是合法有約束力?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即使已進行公示,對員工也沒有約束力。就本案來說,就要看《員工手冊》是否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如果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并進行了公示,則手冊有效,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的管理依據(jù)。
今年44歲的于某來自四川鄰水縣,7年前入職惠州xx貨柜有限公司設備部,負責設備維修保養(yǎng)。其間,他與廠方先后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多年來,于某憑借專業(yè)技術在公司漸漸站穩(wěn)腳跟,近來月薪更漲至五六千元,在維持基本家用外,還得供養(yǎng)一雙子女就讀大學和高中。
糾葛的起因是今年8月25日清晨,公司生產設備的一次突發(fā)故障。于某說,這本屬機修工張某的職責,但設備部經理王某卻捏造事實把責任強加到他身上并罰款200元,還強制調動其工作崗位并以最低工資標準處理,以報酬差異變相逼迫他離職。
自9月18日起,公司以于某未到綜合班新崗位報到為由,一周內連續(xù)對于某作出5次記過處分。9月26日,于某被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并終止勞動合同。
于某氣憤地稱,他工作了6年多都好好的,從未出現(xiàn)過差錯;王某一上任就濫用職權威逼像他這樣的老員工辭職。公司未經協(xié)商就強行調動他的工作崗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應予以賠償。
廠方:依據(jù)《員工手冊》屬合法解除
對此,廠方總經理助理兼工會主席江某表示,于某在工作時疏忽大意,對設備出現(xiàn)的故障沒有及時上報,延誤了搶修,影響了生產,才受到記過處分。
至于調崗,江某表示,這是出于公司生產需要,設備部于9月6日成立綜合班組,于某等三人被從沖壓電修班調到綜合班,主要工作仍是電氣設備巡查,符合于某作為電工的工作內容,也符合他的工作能力。
“對于某僅是部門內部班組的調動,工作崗位類別沒有變化,而且其工資待遇不變。但于某不服從工作調配,不到綜合班報到上班。”江某告訴記者,在經過多次思想勸導、督促仍不愿改正后,公司根據(jù)《員工手冊》獎罰規(guī)定,與于某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和過程都合法。
律師:《員工手冊》的制訂應符合法定程序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進行公示才能合法,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即使已進行公示,對員工也沒有約束力。就本案來說,就要看《員工手冊》是否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如果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并進行了公示,則手冊有效,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的管理依據(jù);反之,則不能作為依據(jù)。
再者,于某是否達到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被辭退的標準,則要看《員工手冊》的具體內容。根據(jù)文中所述,用人單位要調動于某的工作,但于某不同意,公司就連續(xù)五天給員工于某記過,然后辭退。個人認為此做法欠妥。
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公司應當與員工于某協(xié)商一致,于某不同意,則公司不能單方面強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