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與勞動關系
勞動者隨時解除合同與社保無關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三種屬于法定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當出現這三種情況,勞動者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在該單位服務滿一年的為一個月本人的工資);如果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即拖欠、卡扣工資,還得給予被拖欠卡扣工資25%的賠償金。
在勞動法律中,除了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外,并沒有把單位是否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是否能解除的條件。因此,市勞動部門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追繳,不適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為什么要作這個規定
上面的規定事出有因。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頒發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第16條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答案是:“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助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在解釋中認為: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工作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并要求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但對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未作出進一步規定。實際生活中由此引起的案件時有發生。法院認為這種情況與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性質相似,勞動者因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支持。
其解釋理由為:勞動者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社會保險費中除了一部分是國家用于社會統籌外,還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代繳記入勞動者個人帳戶的,本質上屬于勞動者個人收入。故用人單位不繳社保費的行為,其性質與不支付勞動報酬相似,應當賦予勞動者合同解除權。同時,社保費的繳納關系到整個國家社保基金的安全,關系到勞動者年老、失業、醫療時的保障,甚至社會穩定,故對單位應當從嚴要求。
不為職工繳社保要受處罰
雖然市勞動部門否定了法院的意見,但是并不是說用人單位不繳納或少繳納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是合法的了。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的行為要受到勞動監察等部門的處罰。
國務院《勞動監察條例》和《上海市勞動監察規定》都把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和“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作為勞動監察的內容之一。
《勞動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通過銀行扣繳,并可處以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的若干規定》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追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可加收滯納金,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并可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繳費基數沒商量
社會保險是政府強制性的保險,它不像商業保險以雙方協商為準。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主要有3種繳費的標準: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和最低、最高繳費額。
繳費比例是定死的:單位部分為22%,個人部分為8%。
繳費基數則是根據每個勞動者的收入為準。
2005年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是本市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33元的300%(上限6099元)和60%(下限1220元)。
劉先生是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對員工的工資分配實行結構工資形式,即將工資分解成基礎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幾部分,根據具體考核計算每月工資。由于企業生產經營隨著市場情況不斷調整變化,劉先生的每月工資收入變化也較大。為了確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公司與劉先生約定:以基礎工資的標準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劉先生雖然對公司的說法有異議,但為了能夠在公司長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雙方約定的數額(大約是實際收入的一半)為劉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
應先生2002畢業于本市財經大學,8月通過社會招聘進入某公司工作,擔任會計工作。后與公司因工作問題發生了爭執。2005年1月應先生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發現該公司幾年來一直未按其實際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先生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等收入,均已超過本市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上限標準,但公司卻未按自己的實際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則認為,公司內部每個員工的工資收入是“模糊”工資,其中包括一部分是福利費用。因此,公司在無法將員工的工資收入與福利費用分列情況下,按員工全部收入的80%作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并不存在少繳的問題。
李某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與李某終止勞動關系。李某發現公司沒有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李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辯解稱:由于公司辦公地離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機構較遠,故暫時未為申訴人辦理繳費手續,但合同中寫明以工資形式支付社會保險費,所以不必再為他繳納了。
用雙方的“協商一致”來約定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短斤缺兩、假借現金名義發放而逃避繳納社會保險,是一些用人單位時常玩弄的手法。
根據有關規定,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按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相一致的原則確定;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計算個人繳費額的工資收入,是指國家統計局規定是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凡是列入財務應付工資的,均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追索社會保險兩原則
如果想通過法律(比如申請勞動仲裁、法院起訴等)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的權益,必須符合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超過申請時效,就是放棄了訴訟權利,其權利要求只能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時效也包括追索權利的時間限制(你的權利要求追索的時間范圍),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只能追索60天內的權利。
由于社會保險繳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負責,所以勞動者可能對繳納數量的準確合法性并不完全清楚。另外,不少勞動者,之所以對單位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忍氣吞聲,是怕得罪單位而丟了工作。因此,如果死板地用60天時效來限制有關社會保險權利申請,勞動者顯然要吃大虧。
在實踐中,勞動仲裁和法院和對社會保險爭議的時效都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不論是什么時候不繳納或少繳納,它的時效并不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開始計算,而放寬到你離開單位(以解除合同、開出退工單之日為準)那天開始計算,只要你在離職后的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都算在時效內,都會受理。
二、社會保險的追索是無限期的。這需要兩個前提:一是你在離職后60天申請仲裁;二是追索的只能是最后一個單位。符合這2個條件,那怕是要求補繳10年的社會保險,法律也一定支持。
知道了上面兩個原則,在單位工作時期,你不必為單位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而過于煩惱,只要你搜集好相關的證據(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收入的相關證據),在離職后的60天內,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算總帳。
本文關鍵詞:社會保險
下一篇:如何準確確定勞動案件的賠償金額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