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訴訟需要注意的三個問題
2010-12-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如果萬一真的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可,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評定的,單位方又不肯合作,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訴訟,要注意以下三大問題。
一、時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保留證據。如果無書面勞動合同,要另保留證據。據粗略統計,目前仍有八成勞務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些勞動者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金等的收條、出勤記錄等。
三、復議前置。根據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如果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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